石化、制藥、電子和橡膠等9大行業國標中涉VOCs排放限值,我已果斷收藏!
文章導讀
針對公眾號后臺粉絲的專項需求。《VOCs前沿》今天先就目前石化、制藥、電子等九大行業涉及到VOCs排放標準的國標排放限值梳理,供大家參閱。如有不妥或缺漏之處,敬請后臺留言增補并分享給更多朋友!
揮發性性有機物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)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,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,簡稱VOCs。通過VOCs的定義可知VOCs涉及的種類繁多(常見的VOCs有400多種),涉及的工業領域廣,包括石油化工、制藥、涂裝、印刷、汽車、電子工業等眾多領域。
國家和地方環保近幾年出臺大量關于VOCs的排放標準文件。
1.石油煉制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
石油煉制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-2015(水污染排放限值)
污染項目
限值mg/L
直接排放
間接排放
排放監控位置
總有機碳
20
-
企業廢水總排放口
石油類
5
20
笨
0.1
0.2
甲苯
0.1
0.2
領二甲苯
0.4
0.6
間二甲苯
0.4
0.6
對二甲苯
0.4
0.6
乙苯
0.4
0.6
苯并芘
0.00003
0.00003
石油煉制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
GB 31570-2015(大氣染排放限值)
污染項目
限值mg/m3
監控位置
苯
4
排氣筒
甲苯
15
二甲苯
20
非甲烷總烴
120
石油煉制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
GB 31570-2015(企業邊界)
污染項目
限值mg/m3
監控位置
苯并芘
0.000008
廠界
苯
0.4
甲苯
0.8
二甲苯
0.8
非甲烷總烴
4
a) 有機氣體和揮發性有機液體流經的設備與管線組件,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(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正氣體),泄漏檢測值小于2000μmol/mol。
b) 其他揮發性有機液體流經的設備與管線組件,采用氫火焰離化檢測儀(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正氣體),泄漏檢測值小于500μmol/mol。
2. 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-2015
污染項目
限值mg/L
直接排放
間接排放
排放監控位置
總有機碳
20
-
企業廢水總排放口
總有機碳(2)
30
石油類
5
可吸附有機鹵化物
1
5
廢水有機特征污染物
表3
注:總有機碳(2)指丙烯腈-腈綸、環氧氯丙烷、2,6-二叔丁基-4-甲基苯酚、精對苯二甲酸(PTA)、間甲酚、環氧丙烷、萘系列和催化劑產生廢水執行該限值。
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-2015
(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)
污染項目
限值mg/m3
監控位置
非甲烷總烴
120
排氣筒
廢氣有機特征污染物
表6
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-2015(企業邊界)
污染項目
限值mg/m3
監控位置
苯并芘
0.000008
廠界
苯
0.4
甲苯
0.8
二甲苯
0.8
非甲烷總烴
4
a) 有機氣體和揮發性有機液體流經的設備與管線組件,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(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正氣體),泄漏檢測值小于2000μmol/mol。
b) 其他揮發性有機液體流經的設備與管線組件,采用氫火焰離化檢測儀(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正氣體),泄漏檢測值小于500μmol/mol。
3. 合成樹脂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-2015
污染項目
限值mg/L
直接排放
間接排放
排放監控位置
總有機碳
20
-
企業廢水總排放口
可吸附有機鹵化物
1
笨乙烯
0.3
0.6
丙烯腈
2
2
環氧氯丙烷
0.02
0.02
苯酚
0.5
0.5
雙酚A
0.1
0.1
乙醛
0.5
1
丙烯酸
5
5
笨
0.1
0.2
甲苯
0.1
0.2
乙苯
0.4
0.6
氯苯
0.2
0.4
1,4-二氯苯
0.4
0.4
二氯甲烷
0.4
0.4
合成樹脂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-2015
(大氣污染排放限值)
污染項目
限值mg/m3
監控位置
非甲烷總烴
100
排氣筒
苯乙烯
50
丙烯腈
0.5
1,3-丁二烯
1
環氧氯丙烷
20
酚類
20
甲烷
5
乙醛
50
丙烯酸
20
苯
4
乙苯
100
氯苯類
50
二氯甲烷
100
合成樹脂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(企業邊界)
污染項目
限值mg/m3
監控位置
苯
0.4
廠界
甲苯
0.8
非甲烷總烴
4
a) 有機氣體和揮發性有機液體流經的設備與管線組件,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(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正氣體),泄漏檢測值小于2000μmol/mol。
b) 其他揮發性有機液體流經的設備與管線組件,采用氫火焰離化檢測儀(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正氣體),泄漏檢測值小于500μmol/mol。
4.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0950-2007
4.2排放限值
4.2.1 油氣密閉收集系統(以下簡稱油氣收集系統)任何泄漏點的油氣體積分數濃度不應超過0.05%,每年至少檢測1次,檢測方法見附錄A
4.2.2 油氣回收處理裝置(以下簡稱處理裝置)的油氣排放濃度和處理效率應同時符合表1規定的限值,排放口距地平面高度不應低于4m,每年至少檢測1次,檢測方法見附錄B。
表一 處理裝置油氣排放限值
≤25
油氣處理效率/%
≥95
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4-2008
污染物項目
排放限值mg/L
監測位置
總有機碳
35
企業廢水總排放口
硝基苯類
2
苯胺類
2
二氯甲烷
0.3
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3-2008
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
污染物項目
排放限值mg/L
監測位置
總有機碳
40
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8-2008
污染物項目
排放限值mg/L
監測位置
總有機碳
20
企業廢水總排放口
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7-2008
污染物項目
排放限值mg/L
監測位置
總有機碳
30
企業廢水總排放口
甲醛
2
提取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5-2008
污染物項目
排放限值mg/L
監測位置
總有機碳
30
企業廢水總排放口
中藥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6-2008
污染物項目
排放限值mg/L
監測位置
總有機碳
25
企業廢水總排放口
國標,暫無涉及到VOCs排放要求 ,
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-2012
污染項目
限值mg/L
直接排放
間接排放
排放監控位置
可吸附有機鹵素
15
15
企業廢水總排放口
苯胺類
1
1
國標,暫無涉及到VOCs排放要求 ,
電子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0484-2013
污染項目
限值mg/m3
直接排放
排放監控位置
非甲烷總烴
50
車間或設備排氣筒
2
企業邊界
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-2012
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-2012
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
污染項目
限值mg/L
監控位置
直接排放
間接排放
石油類
2.5
2.5
廢水排放口
苯
0.1
0.1
多環芳烴
0.05
0.05
苯并芘
0.03μg/L
0.03μg/L
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
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-2012
現有及新建煉焦企業爐頂和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
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-2011
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-2011
水污染物排放標準
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-2011
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
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-2011
廠界無組織排放限值
國標,暫無涉及到VOCs排放要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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